(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周成龙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龙,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周成龙。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周成龙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执字第167号执行一案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于 洁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