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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顺五与杨见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五,杨见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737号原告张顺五,男,汉族,1941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渑池县。委托代理人赵英红,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洛阳市,一般代理。被告杨见杰,男,汉族,1958年5月0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占顺五诉被告杨见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原告占顺五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见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顺五撤回对被告杨见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顺五承担。代审判员  吴可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炫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