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与深圳市亚维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傲虎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亚维克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深圳市傲虎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亚维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伟,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负责人:黄胜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育华、杨姗姗,均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傲虎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丽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李涛,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深圳市亚维克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豪华巡逻车销售合同》约定:供方承担送货义务,供方代办汽车运输到需方指定地点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大道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原告住所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虽约定仲裁条款,但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韶关市曲江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亚维克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深圳市亚维克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签订的《豪华巡逻车销售合同》,其中第八条第3项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该条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而无效。同时,《豪华巡逻车销售合同》约定:供方承担送货费用,供方代办汽车运输到需方指定地点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大道南,此并非曲江区法院认为的:供方承担送货义务,而是由供方代为办理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运输给需方,货到指定地点后,由需方将货物卸下,并由需方承担装卸费用。因此,供方合同履行地,是供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地点,而非收货地点韶关市曲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基于上列事实,曲江区法院在(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50号裁定书认为:履行地点为韶关市曲江区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合同履行地点在上诉人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地点,即上诉人住所地。请求:1、撤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由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承担。被上诉人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被告深圳市傲虎电动车有限公司答辩称,其认同深圳市亚维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从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与深圳市亚维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豪华巡逻车销售合同》看,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原告住所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约定,双方均认为属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而双方在《豪华巡逻车销售合同》中约定:“供方是承担送货费用,供方代办汽车运输到需方指定地点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大道南;”。因此,原审裁定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深圳市亚维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亚维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凯文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仕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