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张某,住顺平县。被告郝某某,住顺平县。被告王某某,住顺平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被告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3年7月17日被告向我借款60000元,并当场打下借条由王某某担保,后经多次讨要二被告始终未予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郝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因资金紧张未能还款。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被告郝某某向原告张某借款6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进行担保。被告郝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北关村张某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借款人郝某某,担保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以担保人的名义在该“借条”上签名。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二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对二被告利息的主张。上述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等为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某对涉案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故被告王某某对被告郝某某的60000元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60000元。二、被告王某某对被告郝某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国庆审判员 边炳有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天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