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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车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2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车某,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龙江县龙江县某镇某村。刘某申请执行车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