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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山海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908号原告青岛山海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胜男,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蕾,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磊,男,40岁左右,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山海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山海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山海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山海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方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