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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崇喜与李海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喜,李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崇喜。被执行人李海华。本院在执行张崇喜与被执行人李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63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已执行回9000元案款,尚欠1000元案款。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