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廖珺琪、廖婉慧与陈升荣、吴洪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廖珺琪。申请人廖婉慧(曾用名廖慧)。以上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钟伟东,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升荣。被申请人吴洪汪。申请人廖珺琪、廖婉慧与被申请人陈升荣、吴洪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陈升荣的肇事车辆(赣B631**),并提供两申请人母亲唐礼珍房屋(龙私字第301**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事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升荣所有的赣B631**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茂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秋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