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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魏丽丽与马文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字第191号原告:魏丽丽。被告:马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丽丽诉被告马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丽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丽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丽丽负担。审判员李仲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