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易汶澳与黄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汶澳,黄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0659号原告:易汶澳。法定代理人:易超群。委托代理人:童光明,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代表人:陈霞,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贤军,该公司理赔部员工。原告易汶澳诉被告黄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同年7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顾峰华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羽、人民陪审员郦远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汶澳及其法定代理人易超群、委托代理人童光明、被告黄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贤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汶澳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易汶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汶澳撤回对被告黄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顾峰华审 判 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郦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