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为波与王树林、吕振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576号原告李某某,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韩波,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吕某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妻。被告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3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吕某某、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吕某某、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吕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30日至同年9月1日,被告王某某从我处3次借款共计120000元,2014年5月30日至同年10月2日,被告吕某某从我处借款2次共计130000元,被告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现三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王某某、吕某某、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均缺席,且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吕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30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了借贷合同,内容为:“甲方:王某某(身份证号码:××)今借乙方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担保人:吕某某,(身份证号码:××)借款期限为:1个月。(从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5月29日。)到期一次性还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每天按1%付违约金。(最多15日还清本息及违约金,否则变现抵押物)。数控车床c6150/1000广数980td61台铣床x61321台数控车床ckj6152/15001台锯床gb40301台数控车床ck-k36017501台数控切割机15301台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王某某担保人(签字并盖手印):吕某某2014年4月30日”。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当日出具了证明材料,内容为:“我公司共有王某某和吕某某两名股东,二人系夫妻,吕某某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一事,我公司知情并同意用我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详见王某某签字的借款合同)为其提供担保抵押。2014年4月30日”。该证明材料加盖有“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印章。2014年5月30日,被告吕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李某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期为1个月,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至。吕某某2014年5月30日”。2014年8月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李某某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正)定为9月1日还清。王某某2014.8.1日”。2014年9月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李某某现金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正)。王某某2014.9.1日”。2014年10月2日,被告吕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李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2014年10月2号吕某某以数控ckj6152抵押给李某某,如若不还(注:原文如此)”。2014年11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为由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吕某某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庭审中,原告述称,其与被告王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某从事机械加工业务,2014年4月初,被告王某某称需要资金购买新设备要借款三四十万元,其当时准备购房,家中留有现金,但告知被告王某某要留着钱买房,不能一下借这么多钱,只能借100000元,被告王某某称能借多少就借多少,借款很快就会偿还,其让被告王某某提供担保,2014年4月30日,被告王某某、吕某某从其处借到款项100000元,并由被告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该公司所有的设备进行抵押担保。原告还称,上述借款发生后,被告王某某、吕某某以找别人借不到钱为由又分多次从其处借款,并称借款很快就会偿还,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10月2日,被告王某某、吕某某从其处分别借款100000元、10000元、10000元、30000元。2014年12月11日,本院对王泽生进行了调查。王泽生述称,王某某、吕某某是其儿子、儿媳,该二人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登记结婚,至今未离婚。王泽生还称,王某某、吕某某做买卖欠了钱,好长时间没有回家,其不清楚王某某、吕某某的下落和联系方式。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数控机床、铣床、摇臂钻床等机器设备六台。上述事实,有借贷合同、借条、证明材料、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户籍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提供的借贷合同、借条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10000元、10000元,并能够证实被告吕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2014年10月2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30000元,上述借款共计250000元。原告提交的被告王某某、吕某某的户籍证明并结合本院对王泽生所作的调查,本院能够认定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王某某、吕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王某某、吕某某对上述借款250000元负有共同偿还之责。因被告王某某、吕某某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关于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借贷合同及证明材料能够证实被告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举借的100000元款项以其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被告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100000元借款及利息在提供上述担保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关于请求判令被告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还被告王某某、吕某某举借的剩余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某某、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5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在提供担保财产的范围内(即型号为c6150/1000广数980td6数控车床1台、型号为ckj6152/1500数控车床1台、型号为ck-k3601750数控车床1台、型号为x6132铣床1台、型号为gb4030锯床1台、型号为1530数控切割机1台)承担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420元,由被告王某某、吕某某共同负担。被告烟台淳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上述担保财产的范围内负担29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成 旭人民陪审员 王 国 庆人民陪审员 于 泽 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衣凌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