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2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小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431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723C。法定代表人杨继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博。被告林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林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