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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市场街22号。法定代表人尹兴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叶卫国,该公司经理。原告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日本院作出(2015)庆高新执字第55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收入合计1641261元,其中本金以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1623109元,执行费1815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