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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榭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金宝与孙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宝,孙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榭商初字第114号原告:吴金宝。委托代理人:吴善玉。被告:孙万君(公民身份证明:330206196611132073)。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宝与被告孙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金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