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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邵艳芳与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田凤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艳芳,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田凤明,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358-3号申请执行人:邵艳芳。被执行人: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善柯克亚以西。法定代表人:刘庆利,总经理。被执行人:田凤明。被执行人: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工业园区第五辅道(月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德强,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13730元(总标的额324452元,余款3172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田凤明、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邵艳芳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邵艳芳如发现被执行人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田凤明、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