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邵艳芳与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田凤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艳芳,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田凤明,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358-3号申请执行人:邵艳芳。被执行人: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善柯克亚以西。法定代表人:刘庆利,总经理。被执行人:田凤明。被执行人: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工业园区第五辅道(月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德强,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13730元(总标的额324452元,余款3172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田凤明、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邵艳芳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邵艳芳如发现被执行人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田凤明、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