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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一初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戴献华与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献华,刘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2372号原告:戴献华,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莉莉,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献华诉被告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献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戴献华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