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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648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洪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