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文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潘旦旦与乔永吉、张东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旦旦,乔永吉,张东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潘旦旦,女,汉族,1978年1月5日生。被告乔永吉,男,汉族,1960年4月6日生。被告张东海,男,汉族,现56岁。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潘旦旦诉被告乔永吉、张东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旦旦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1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鹿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