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方挺与被告张信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挺,张信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0号原告:杨方挺(身份证号码330324198005150017)。委托代理人:王瑞光,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信航(身份证号码370633197105275912)。委托代理人:刘新祝,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方挺与被告张信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红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苏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