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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横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刘开元、曹雨轩,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判员 夏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