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素珍、钟邑锋与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珍,钟邑锋,文成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文行初字第21号原告王素珍。原告钟邑锋。委托代理人赵国柱。被告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观海。委托代理人严永斌。原告王素珍、钟邑锋诉被告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因原告王素珍、钟邑锋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勇审 判 员 王雯雯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怡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