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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君文与宣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杨君文,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宣XX,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申请执行人杨君文与被执行人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XX给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合计3094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已经保全被执行人宣XX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伦春自治旗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宣XX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伦春自治旗管理部的公积金30000元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海鸥附:本案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