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6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夏秀云章伟吴芝云诉左志富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614—4号申请执行人夏秀云,女,汉族,1965年5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章伟(曾用名章大勇),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吴芝云,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左志富,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平民保字第6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左志富厂内的生产设备一套锅炉一台、增压壶2个、大切割机一台、小铲车一辆、叉车一辆、变压器一台、模具(模底模箱)若干、厂房20间左右及院落。现因被执行人左志富已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左志富所有的信阳市平桥区鼎泰建材厂内的生产设备一套锅炉一台、增压壶2个、大切割机一台、小铲车一辆、变压器一台、模具(模底模箱)若干、厂房20间左右及院落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伟审判员 李郁海审判员 杨君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清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