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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龙、刘立玲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龙一,刘立玲,张玉群,李学超,葛伟霞,靳文峰,李文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093-1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立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龙一,男。被告:刘立玲,女。被告:张玉群,男。被告:李学超,男。被告:葛伟霞,女。被告:靳文峰,男。被告:李文涛,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龙一、刘立玲、张玉群、李学超、葛伟霞、靳文峰、李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李学超所有的箱式货车一辆,车牌号鲁L-×××××。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学超所有的箱式货车一辆,车牌号鲁L-×××××,查封期限两年。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纪祥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盛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