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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陆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陆某。本院在执行韦某申请执行陆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被执行人陆某已全部支付应付的财产补偿款及债务共6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宾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第四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