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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3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培忠与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忠,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斯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3755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忠。被执行人: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被执行人:斯海燕。原告张培忠与被告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厂、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培忠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厂、斯海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忠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厂、斯海燕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375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卢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