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春林与被执行人丁志忠、刘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林,丁志忠,刘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林,男,汉族,成年,住土右旗萨拉齐镇东胜街建设小区656号。被执行人丁志忠,男,汉族,成年,住土右旗萨拉齐镇东胜街酒厂家属院东。被执行人刘桂莲,女,汉族,成年,住土右旗萨拉齐镇东胜街酒厂家属院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林与被执行人丁志忠、刘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06)土法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土法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董尚武审判员 王锐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权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