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广志与被执行人姚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志,姚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志,男。被执行人:姚鑫,男。申请执行人王广志与被执行人姚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将自己投资开办的镇平县鑫光钢管厂名下的红色骜通牌平板半挂车抵偿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7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鑫所有的红色骜通牌平板半挂车抵偿给王广志所有。双方持相关法律文书自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文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