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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鄯民二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隗世静与新疆创和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世静,新疆创和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二初字第738号原告隗世静,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现住鄯善县石材开发区国宝石材厂,身份证号:513030197507304314.。被告新疆创和石业有限公司,地址:鄯善县石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杰。原告隗世静诉被告新疆创和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4日立案,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摆雅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