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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成亮与金光债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亮,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亮,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执行人:金光,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二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金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蔡学军人民币1999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