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监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白雅民、王淑兰因白雯涛犯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01795号白雅民、王淑兰:你们因白雯涛犯诈骗罪一案,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再审并改判,从轻或减轻对白雯涛的刑罚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白雯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依据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收款凭证、租房合同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判决白雯涛犯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你们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从轻或减轻对白雯涛的刑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