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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6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初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乙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本区廊下镇中联村XXX号的家中以“筒子功”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共计40余场次,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乙退缴了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吴甲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乙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乙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吴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