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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寇玉琴与王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寇玉琴,王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46号原告寇玉琴,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现住汉滨区。委托代理人张运哲,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寇玉琴之子。被告王志荣,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寇玉琴与被告王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寇玉琴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王志荣在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限价房预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志荣在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限价房预付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