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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92-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上诉状载明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豆帆,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所地:日本东京。法定代表人:石塚博昭,代表取缔役社长。委托代理人:靳强、李超,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希尔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下称三菱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10199440.4、ZL201110066517.7、ZL200480040967.7)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8、200、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三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三菱株式会社提交的(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13442号公证书显示其系在广东省深圳市辖区内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故本三案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三案具有管辖权。希尔德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希尔德公司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希尔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三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虽然本三案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深圳市,但因本三案三菱株式会社并未起诉涉案专利产品的销售者,故不能根据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三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三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菱株式会社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三菱株式会社起诉时提交了由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13442号公证书,以证明在广东省深圳市购买到涉嫌侵权产品。本院认为,本三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三菱株式会社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广东省深圳市是本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三案拥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三菱株式会社有权向对本三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三案诉讼,故希尔德公司请求裁定将本三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希尔德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