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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2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吉日嘎勒图、赛当、乌仁陶格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吉日嘎勒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84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负责人王文俊,职务行长。被告吉日嘎勒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告吉日嘎勒图、赛当、乌仁陶格斯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日嘎勒图的账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吉日嘎勒图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该账户在冻结期间,不得给予变更社保账户,不得设定权力负担等行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