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李海雨、琚新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李海雨,琚新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9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地址:鹰潭市交通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5999352-7。负责人彭亚男,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雨,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系鹰潭鹏宸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琚新莲,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鹰潭鹏宸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贵溪市。案由:信用卡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诉李海雨、琚新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海雨、琚新莲已归还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信用卡欠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于二○一五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5元,由被告李海雨、琚新莲共同承担。审判员 吴建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