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朝珍与李秀英,李兰英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张某某,女,193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被告李某甲,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被告李某乙,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被告李某丙,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被告李某丁,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被告李某戊,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戊,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春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