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孟伟玮与杨同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玮玮,杨同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94-2号原告孟玮玮。被告杨同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伟玮诉被告杨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裁定冻结了被告杨同芳在农行存款30万元。2015年7月10日,原告申请解除被告杨同芳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同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商务区分理处6228480292539223118账户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荣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