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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与孙开兰、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负责人:徐家乐,该行行长。被告:孙开兰,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陈敏,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诉被告孙开兰、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