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宗训明与王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训明,王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925号原告:宗训明,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井飞,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训明与被告王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井飞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本院认为,被告王井飞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丁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雨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