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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善银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岭底居民委员会岭底第二居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银,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岭底居民委员会岭底第二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张善银。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岭底居民委员会岭底第二居民小组,住所地高德岭底第二居民小组。负责人郭起有,组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善银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岭底居民委员会岭底第二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北民一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娟代理审判员  谭晓明代理审判员  武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