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谷民初字第582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日,甘肃省甘谷县人。委托代理人严小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日,甘肃省甘谷县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志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结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4日生长子王某杰,2010年8月23日生次子王鹏某。共同生活不久,被告及开始对原告态度恶劣,张口就骂,抬手就打。2011年临近春节,原告因娘家有事回娘家,返回后即遭被告打骂,一直到正月初一,持续打骂不止,最终将原告小腿打成多处骨折,肋骨线性骨折,脾脏破裂,被告倒在雪地里数小时。后在亲戚干涉下,直到正月初三原告身体出现严重问题后,才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原告住院28天才得以保住生命,施行脾脏切除手术,原告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体严重伤害,使原告丧失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勇气,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来院,坚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杰、王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并生有两孩子,虽然有时产生矛盾,都是鸡毛蒜皮之事,不存在感情破裂。原告受伤住院情况属实,是被告一时失手造成,并非有意,事后本人相当后悔,但夫妻感情依然完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本人当庭承认错误,夫妻和好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1月10日双方共同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7年8月4日生长子王某杰,2010年8月23日生次子王鹏某。在共同生活中,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架,但事后双方仍然共同生活,2015年农历1月13日原、被告均外出打工开始分居生活,引起夫妻关系不和。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婚后关系尚好,并生有两个孩子。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是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无理殴打原告,但事后原告对被告仍然能谅解,和被告生活,表明双方婚姻的感情基础仍然存在。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态度积极诚恳,并强烈要求与原告和好,应当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蒋某某和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彦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