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耿添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耿添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耿添,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现住韶关市武江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耿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耿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16时50分,被告人林耿添酒后驾驶粤F269**号小型轿车,从曲江区白土镇兴园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白土工业园北路十字路口时,碰撞到往龙归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吴X怀驾驶的粤LWS5**号小轿车,造成吴X怀胸壁挫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林耿添血样中乙醇浓度为306.65mg/100ml,属醉酒驾驶。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三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耿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协商,林耿添于2015年2月11日一次性赔偿吴X怀人民币1.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耿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照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协议书、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吴X怀疾病诊断书、林耿添门诊病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吴X球、张X亮的证言,被害人吴X怀的陈述,被告人林耿添的供述与辩解,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088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耿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耿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明艳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