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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振川与刘凤侠、史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川,刘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川,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凤侠,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执行刘振川申请执行刘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凤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刘凤侠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账号的账户内股金予以冻结,并进行评估,现需对该财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凤侠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账号的账户内股金额以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广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