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冯学刚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学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023号罪犯冯学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学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2184元。刑期自2005年8月23日起。2007年12月7日以(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69号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2184元;2010年3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1559号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2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061号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9月27日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04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学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学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冯学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学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