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素芹诉被告李红旗、李廷廷、李力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芹,李红旗,李廷廷,李力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刘素芹,女,19xx年x月x出生,汉族,锦州市xx厂退休职工,住锦州市x区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xxxxxx。委托代理人付小刚,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市xx乡x村x号,身份证号码1329241****xxxxx。被告李廷廷,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市xx乡xx村x号,身份证号码1309291****xxxxx。被告李力男,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市xx乡xx村x号,身份证号码1309292****xxxxx。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淑珍,女,194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46-1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芹诉被告李红旗、李廷廷、李力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芹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素芹负担。审 判 长 董英男审 判 员 宋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