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俊杰与赖道文、刘平、刘庆、练端宁、赖信尧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杰,刘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周俊杰,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寿宁县。被执行人刘庆,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庆在寿宁县清源乡叶洋铺金钟洋与赖信尧合办个体工商户九峰茶厂,现在由于该茶厂已经停业没有生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寿宁县清源乡叶洋铺金钟洋九峰茶厂被执行人刘庆的财产7台揉捻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龙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