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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兴武与杨国斌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武,杨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009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国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兴武与被执行人杨国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兴武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国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银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分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为1.14元,在雁塔联社电子城信用社北山门分社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为24.4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为0,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后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杨国斌名下均无车辆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建设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杨国斌名下均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杨国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4)雁执字第0100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杨国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杨国斌已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0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灵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