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兵六民申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五家渠市枫圣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福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五家渠市枫圣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福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新疆海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申字第00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五家渠市枫圣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长征西街288号。法定代表人夏位林,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福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江,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福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三台镇人民政府三楼5号。负责人李振江,分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海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新疆古庭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乌奇公路南侧(亿隆大酒店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雷咏旭,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荣,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海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五家渠市103团。再审申请人五家渠市枫圣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福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新疆海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兵六民二初字第0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五家渠市枫圣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申请再审理由不充分,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五家渠市枫圣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五家渠市枫圣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刘新建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