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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杜寿钦、缪耀东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寿钦,缪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杜寿钦。委托代理人杨雅君,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燕娜,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缪耀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寿钦诉被申请人缪耀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杜寿钦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杜寿钦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杜寿钦撤回申请。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筱 来源: